广东新规禁止带电动车及电池进电梯
今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正式实施。《实施办法》共8章51条,主要针对近年来出租房屋、群众消防安全利益的重大突出问题,如近年来出租房屋、住宅小区等地区死亡火灾频发、电动车辆非法停放、充电导致死亡火灾频发等。
记者获悉,实施措施进一步关注电动汽车的消防安全,并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包括禁止携带电动汽车和电池进入电梯车厢,也禁止将电动汽车和充电停放在安全出口、楼梯井等室内场所。《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携带电动汽车、电池进入室内充电、进入电梯车厢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电动汽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问题,《实施办法》还明确要求电动汽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设置在拟建和在建的住宅区、住宅建筑和人口密集场所,现有建筑场所的业主、管理人员或用户也应设置或改造电动汽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
《实施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房屋租赁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此外,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应当统一管理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建筑消防设施,承租人应当对租赁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属于多产权建筑的,由有关财产所有人和使用人共同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进行统一管理。
面对居民反映的社区消防安全隐患,一些物业公司往往声称无法管理和非常无助。7月1日后,《实施办法》将进一步明确居住区物业服务人员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如果他们不履行相关责任,他们可能会收到罚款单。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居住区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政府和街道有关部门报告,依法处理。同时,明确非居住区委托物业服务人员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也应当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补充规定,如果物业服务人员发生变化,原物业服务人员和新物业服务人员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交接和合作要求。
《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人员对公共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避难设施、消防车攀爬作业现场管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停车、充电管理、建筑消防安全条件保持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劝阻、制止等职责的,应当明确相应的处罚。对属于本单位的物业服务人员,违法行为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近年来,电瓶车爆炸时有发生。乘坐电梯无疑给电梯带来了这一危险因素。此外,频繁使用电梯不可避免地会撞击电梯,这对电梯的使用寿命和维护有很大影响。因此,国家提倡地方政府也在出台新的规定。可以预见,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这种现象将越来越少。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电梯公司研发人员也在开发相关产品,各种识别阻塞系统添加新的电梯产品,不得不说我们的电梯技术研发人员创新精神,这些产品跟上时代的步伐,随着当地政策法规的推广,这些功能产品模块市场将越来越大。